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
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未中选药品,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挂网价格高于中选价格2倍以内的(含2倍),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挂网价格高于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不含2倍),可按照不高于中选价格20%的标准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挂网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同通用名药品,以其实际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按照《关于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意见》(冀医保发〔〕5号)有关规定,对京津冀“3+N”联盟药品联合带量采购的品种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医保资金节约部分,经考核合格后,按不高于50%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
其他配套政策
本次集中采购其他配套政策措施,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印发的《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冀医保规〔〕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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