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重大慢性病防治,近期,我局根据省市部署,出台“居民医保‘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文件,将常见病、多发病中的高血压、糖尿病的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居民“两病”门诊的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保障政策的叠加落地,将大大减轻“两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我县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对象:参加我县居民医保并符合“两病”诊断标准需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
备案要求: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备案后,享受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门诊用药待遇标准:自备案之日起,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专项门诊用药费用,按照单个病种元/年·人,两个病种元/年·人的限额,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照50%的比例结付。
我医院为“两病”医保刷卡服务医疗机构。
医保部门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增强参保人员获得感,推动我县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解读小明
一、保障对象有哪些?
小美
参加我县居民医保并符合“两病”诊断标准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医院诊断备案后,享受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小明
二、“两病”准入标准是什么?
小美
(一)高血压准入标准
1.非同日3次静息状态下测量诊室血压,收缩压≥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需采取药物治疗的;
2.一直使用药物治疗,门诊或住院病历中具有三次以上高血压病诊断及用药记录。
具备以上条件中任意一条。
(二)糖尿病准入标准
1.有糖尿病症状(典型症状包括烦渴、多饮、多尿和不明原因的体重下降等)者满足以下标准中一项即可诊断糖尿病:
(1)任意时间血浆葡萄糖≥11.1mmol/L(mg/dl);
(2)空腹(禁食时间大于8小时)血浆葡萄糖≥7.0mmol/L(mg/dl);
(3)75g葡萄糖负荷后2小时血浆葡萄糖≥11.1mmol/L(mg/dl)。
2.无糖尿病症状者,需满足以上三项标准中的两项;
3.一直使用药物治疗,门诊或住院病历中具有三次以上糖尿病诊断及用药记录。
小明
三、“两病”确诊、用药服务医疗机构有哪些?
小美
南通市范围医院为“两病”确诊医疗机构。
南通市范围内,符合医疗保险诚信服务信用等级管理规定的,具有门诊慢性病专项医医院为“两病”用药服务医疗机构。我医院为“两病”刷卡服务医疗机构,后期将按照诚信服务信用等级管理动态调整“两病”刷卡服务机构。
小明
四、“两病”患者如何进行确诊备案?
小美
居民“两病”患者确诊备案分“存量认可备案”和“新增确诊备案”两部分进行。
(一)存量认可备案:
以卫生健康部门居民健康档案为依托,截止年11月30日,对健康档案中已经明确确诊为高血压或者糖尿病,经1次以上面对面随访管理确认,一直使用药物治疗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个人申请,在定医院直接办理存量认可备案手续,并按规定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二)新增确诊备案:
按照“两病”疾病准入标准,新诊断为高血压或(和)糖尿病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患者,经规医院确诊备案后,按规定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我县诊断治疗资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医院、医院、如东县岔河镇中心卫生院、如东县栟茶镇中心卫生院、如东县丰利镇中心卫生院。
小明
五、“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有哪些?
小美
(一)居民医保“两病”患者按规定办理确诊备案,享受“两病”门诊用药待遇的,“两病”门诊用药范围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药物纳入用药范围,自备案之日起,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专项门诊用药费用,按照单个病种元/年·人,两个病种元/年·人的限额,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照50%的比例结付。两病门诊医疗费用限额,确诊备案当年按年度限额享受待遇。
(二)居民医保“两病”患者首次办理“两病”确诊备案的,如果当年已经享受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自办理“两病”确诊备案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年内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与“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合计不超过“两病”规定的待遇限额。
(三)除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原已办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申请取消“两病”门诊待遇,当年未享受“两病”门诊待遇的,按规定全额享受当年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当年已享受“两病”门诊待遇的,当年不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从次年起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与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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